驿达公司2021年度审计项目整改回头看项目的评标工作已于2022年4月6日完成,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候选单位信息
供应商名称 | 第一成交候选人 | 第二成交候选人 | 第三成交候选人 |
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 | 安徽九通会计师事务所 | 安徽安平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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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元) | 138200 | 135000 | 133600 |
供应商业绩 | 2021年,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张春蓉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巢湖市飞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陈建华同志任中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2021年,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吉双同志、总经理徐宏光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2020年,安徽省驿达高速公里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沈阳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2020年,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甲方 10 位负责人开展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2021年,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原负责人闫旭同志、四分院原负责人赵勇同志、七分院原负责人王志峰同志、桥梁工程科技分公司负责人席进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019年,安徽省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原负责人李广强同志任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2019年,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勤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1年,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2021年,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7 对服务区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2019年,原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局长秦勤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2019年,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董德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1年,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原主任肖幼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2021年,安徽省顺朝物资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暨内控监督评价 2021年,安徽省盐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暨内控监督评价 2021年,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霍邱盐投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2021年,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李春峰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控监督评价专项审计项目 2021年,安徽环境新安江生态及铜润环境科技公司原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暨内控评价 2019年,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下属安徽鑫铁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原负责人王美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控监督评价专项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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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李倩平 | 疏娟 | 郑关平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2021年,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张春蓉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巢湖市飞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陈建华同志任中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2021年,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吉双同志、总经理徐宏光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2020年,安徽省驿达高速公里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沈阳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2019年,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勤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0年,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甲方10位负责人开展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2021年,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原负责人闫旭同志、四分院原负责人赵勇同志、七分院原负 责人王志峰同志、桥梁工程科技分公司负责人席进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019年,安徽省交运公司直属分公司原负责人李广强同志任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2021年,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7对服务区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2019年,原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局长秦勤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2019年,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董德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1年,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原主任肖幼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2021年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暨内控监督评价 20121年,安徽医科大学校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2021,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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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否决投标情况:
无。
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产业园10号楼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551-65333776
四、公示期: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8日
五、异议: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比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比选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特此公示
2022年4月6日